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广州美术学院考点试室查询及考前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4-12-17 17:02  阅读数:


各位考生:

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将于1221-22日举行,为确保广州美术学院考点(4417)现场考试安全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地点:

1. 广州美术学院考点(4417)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168号广州美术学院大学城校区

2. 考试科目及时间:


二、准考证打印

(1)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241211日起,请考生尽快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om.cn/)下载打印;

(2)《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一经发现按考试违规处理。

三、专业考试试室查询

考生准考证上打印的考试安排仅为1221日文化统考课的试室安排;1222日各业务课考试试室查询请扫描以下移动端二维码或登录PC端(网址:https://yjsxt.gzarts.edu.cn/gsapp/sys/yjszsrzfwapp/sszs/user/login.do)查询。系统用户名:身份证号,密码:考生编号(详见准考证),查询时间:20241216-1222日。




四、相关科目考试说明

1.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文化课统考科目(《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我校统一为考生配备考试用具,每个学生1套(黑色签字笔2支,2B铅笔2支、铅笔卷1只,橡皮擦1块);统一为考生配备瓶装饮用水;每个试室统一配备计时器。考生不得携带文具、水瓶、手表(或者其他计时器)参加文化课统考。

2.所有自命题考试科目,均不可以自带纸张进入考场。草稿纸、试卷纸由考点统一发放,其他考试工具自带(画板大小为对开)。

3.考生需自行携带考试用具,携带特殊考试用具说明:

报考院系所

考试科目及代码

特殊考试用具说明

中国画学院

913书法篆刻创作

不得私自携带石材、书籍等非考试规定工具进入考场。

绘画艺术学院

902修复综合基础

铅笔、橡皮、彩色水笔、尺子、圆规。

雕塑与公共

艺术学院

707泥塑

泥塑工具由考生自备。

901创作(雕塑)

可携带A2画板、雕塑工具、简易五金工具、裁剪工具、书写及绘画用笔、颜料、万能胶水。

712专业基础

502胶水、UHU强力胶水、简易五金工具、裁切工具、书写及绘画用笔。

914专业设计(公共艺术)

A3或以上尺寸绘图板、绘画绘图及书写用笔、颜料和相关工具。

跨媒体艺术学院

712专业基础

可使用常规设计工具,禁止使用自制含有中英文字体、图形的描摹及拓印工具(含章)。

901创作(动画艺术创作)

可按需自带绘画工具及颜料,禁止使用自制含有中文字体、图形等描摹及拓印工具(含印章)。

901创作(互动媒体艺术)

可使用常规设计工具,禁止使用自制含有中文字体、图形的描摹及拓印工具(含章)。

建筑艺术设计学院

344风景园林基础

建筑制图绘图工具,色彩笔及颜料等。

903专业设计(环艺)

黑色绘图笔、彩色马克笔、尺规等。

912专业设计(景观)

材料工具不限(图形模板除外)

916专业设计(建筑学)

自备尺规和彩色笔、铅笔和墨线笔用于作图。

工业设计学院

712专业基础

不得携带与使用特殊模板工具、曲线板、蛇尺喷绘工具。

905专业设计(产品)

铅笔、针管笔、马克笔、彩色铅笔、色粉笔、水彩笔、水粉颜料等表达工具及直尺、圆规等基本工具。

视觉艺术设计学院

712专业基础

可使用常规设计工具,禁止使用自制含有中英文字体、图形的描摹及拓印工具(含章)。

艺术与人文学院

805中国书法史与书法实践

自备毛笔、墨汁、毛毡等考试工具

美术教育学院

711专业基础(美术/书法)

作画工具、材料不限,禁止使用自制模板作画。

901创作

湾区创新学院

712专业基础

禁止使用自制模板工具(含图章)


注:其他研究方向考生根据专业特点自行携带相关考试用具。


五、考试安排

(一)进校时间为上午7:00-8:45(考试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须按照考点要求依次排队通过智能安检门进入考场区域。

(二)考生应注意按照今年考试的有关要求,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

律存放在智能安检门之外考点指定的专用物品存放点。如果携带物品过多过杂,会严重影响入场速度和秩序,且有造成物品丢失的风险。因此,考生应提前安置好个人物品,尽量不携带书包、手机、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或贵重物品进入考点,以免丢失。考生只能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证件,或者我校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进入考场,严禁考生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试封闭管理区域和考场。考生在进入考场前,应自行检查是否携带违禁物品,避免造成考试违规。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在考点封闭区入口和考场入口进行智能安检门安检和人工安检,并进行人脸识别检查。智能安检系统将对手机、照相机等金属类电子设备进行检测,请考生尽量不要携带钥匙、磁卡、打火机以及金属制作的手镯、戒指、项链、发卡等物品,尽量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等,避免因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

(三)本考点只负责给考生提供物品存放处不负责物品的保管,出现丢失、错拿、忘拿等情况由考生自负。








附:考场分布图



六、其他

1.《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均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有严厉的处罚规定。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考试作弊后果严重,将导致考生本次考试所有科目的成绩无效,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兜售、买卖考试作弊器材、试题或答案、代替考试等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刑法处罚。希望广大考生自觉自律、诚信考试,共同营造“遵纪守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氛围,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

2.请考生密切关注我校招生考试中心官网(http://zs.gzarts.edu.cn/)及官微(GAFA_ZS)发布的相关信息,如有其它疑问,联系电话:020-39362077(请于工作日 9:00-12:00,14:30-16:30来电咨询)。

3.鉴于考试当日可能出现的交通拥堵情况,建议考生及时关注路况,规划赴考出行路线及方式,预备充足的时间,提早出门。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取得优异成绩!




广州美术学院招生考试中心

20241217







附: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卡、答题纸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签字。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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