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术学院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温馨提醒
发布时间:2023-05-10 16:57  阅读数:

各位考生:

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将于513日至514日举行,为确保现场考试安全、平稳进行,请各位考生注意以下工作要求:


一、我校不设现场打印准考证,考生须于5109:00-51415:00,登录研招网http://yz.chsi.com.cn/,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相关要求备考。

二、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期间咨询电话:020-39362077(工作日咨询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30-16:30)。

三、校园平面图

注:考试期间,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学校生活区、教学区。


四、相关说明


1.考试工具要求

1)我校统一为考生配备考试用具,每个学生1套(黑色水笔2支,2B铅笔2支、铅笔卷1只,橡皮擦1块);统一为考生配备瓶装饮用水;每个试室统一配备计时器。考生不得携带文具、水瓶、手表(或者其他计时器)参加考试。

2)以下三个研究方向《专业研究能力》考试工具额外要求(请考生自备):

①当代美术创作研究(002现当代美术创作与方法研究),手稿材料要求:丙烯、水粉、水彩不限;

②文化创意整合设计研究(003城市空间创新设计及其理论研究),工具要求:自带设计绘图工具;

③文化创意整合设计研究(004数字艺术与交互设计研究),工具要求:自行携带文具参加考试,如中性笔、马克笔、尺等。

2.根据教育部要求,考生进入试室前须接受金属探测器检测、进行身份验证,请考生务必开考前45分钟到达试室。尽量不穿戴含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

3.考生须加强个人防护,做好自我健康监测;考试期间须全程规范佩戴医用外科或以上级别口罩,当好个人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4.考试过程中如出现咳嗽、发热等身体不适情况,须立即报告考点工作人员,主动服从考点工作人员安排,配合接受在备用考场进行考试。

5.考生必须服从考试现场管理安排,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考试相关纪律和考场规则。如有违规、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处理。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取得优异成绩!



广州美术学院招生考试中心

20230510

附: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智能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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